

近日,海南安居房新政正式施行!包括加强安居房供给调节、强化安居房建设质量管理、明确安居房闲置房源处置措施等多条新政被提出!
此次新政从房地产发展角度来看,打破了过往保障房追求数量、易造成闲置的惯性,更精准地匹配真实居住需求,既能去化存量、稳定市场,又通过品质提升和长期持有(如满15年无偿获产权)引导房屋回归居住属性。对于其他城市来说,其一,可学习其动态评估供需、控制建设节奏的做法,避免保障房“建非所需”;其二,放宽申购条件、覆盖非户籍人口,体现了吸引并留住人才、促进市民化的包容性,有助于城市活力提升;其三,闲置房源转保障房或商品房的处置方式,为存量盘活提供了可行路径。

2026年1月1日起,海南安居房新政《海南省安居房管理办法》(以下称“《管理办法》”)正式施行。这也是《海南自由贸易港安居房建设和管理若干规定》(简称《若干规定》)经海南省人大常委会修正,海南省政府同步出台该安居房管理新政。《管理办法》系海南安居房的重要政策性文件,也是海南省安居房建设管理工作的具体指南。
记者了解到,该《管理办法》共有六章节,四十八条条文。其中,第二章为规划与建设相关规定,主要包括安居房发展规划编制、年度计划制订、建设筹集方式、项目选址、土地供应出让、建设标准、房源管理等方面内容;第三章为申请与配售相关规定,主要包括安居房申请原则、申请条件、申请方式、审核程序、保障资格管理、销售价格与产权、轮候选房、不动产登记、闲置房源处置等方面内容;第四章为供后管理相关规定,主要包括安居房使用管理、封闭流转、产权处置、上市交易、申请完全产权、换购住房、司法处置、房产继承、变更权利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交等方面内容等。
据了解,自2020年以来,海南省已累计开工安居房11万余套,已配售安居房5万余套,仍有库存竣工房源和在建房源共计6万余套,可以有效覆盖未来一个阶段本地居民和引进人才的住房刚性需求。
鉴于此,海南安居房的发展下一步将从大规模集中建设阶段转入以需求为导向调节供给的新阶段。
在《管理办法》第九条提出,安居房建设、筹集坚持以需定建、以需定购原则,市县政府应根据住房保障预期目标、综合考虑本地安居房供需平衡情况,统筹制订年度安居房建设筹集计划并报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审核,安居房销售比例低、去化周期长的市县,原则上不得申报安居房年度建设筹集计划,不得开工建设新项目和筹集新房源。
海南省住建厅相关负责人表示,通过从安居房供给“源头”加强管控,一方面有利于促进安居房实现供需平衡,另一方面有利于维护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

管理办法》鼓励使用智能建造技术,提升安居房建设品质。(本报资料图)
安居房的建设质量问题,是社会各界十分关注问题。该《管理办法》在第十四条明确要求,安居房项目建设应当严格履行法定建设程序,严格执行现行国家、行业和海南省相关全文强制性规范和技术标准规定,按照本省有关政策规定采用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和全装修建设方式,鼓励使用智能建造技术,进一步加强安居房建设质量管控,提升安居房建设品质。
在优化安居房准入条件方面,《管理办法》以《若干规定》为依据,结合实际,细化优化了安居房准入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加强安居房供给调节。《管理办法》明确安居房建设筹集将转入以需求为导向的新阶段,坚持“以需定建、以需定购”原则。市县需统筹制订年度计划并报审,对于销售比例低、去化周期长的市县,原则上不得新建项目,以促进供需平衡,维护市场稳定。
强化安居房建设质量管理。安居房项目建设必须严格履行法定程序,执行国家、行业及本省相关强制性规范和技术标准,落实《海南省安居房建设技术标准》,并按规定采用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和全装修建设方式,鼓励使用智能建造技术,以提升建设品质。
优化安居房准入条件。《管理办法》扩大了安居房政策覆盖面,将持有居住证并已连续签注2年以上的非本省户籍居民家庭纳入保障范围。同时,优化了住房状况、养老保险缴纳等申请条件,并赋予市县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申购条件的权限,以更好地支持职住平衡和地方发展需要。
明确安居房闲置房源处置措施。对于经过至少3轮集中配售后仍剩余、且闲置超过12个月的房源,经批准可由政府回购用作其他保障住房,或由开发企业补缴相关费用后转为商品住房自行处置,以盘活企业资产。
完善安居房供后管理制度。购房合同签订满5年后,购房人可申请上市交易或取得完全产权。上市交易时,当地住房保障实施机构享有优先购买权;购房人按持有的70%产权份额获得相应价款。申请完全产权需补缴价款,计算公式体现惠民原则,持有年限越长补缴越少,15年后可无偿取得完全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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