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公积金!又有调整!

栏目 : 房产 来源 : 江苏新闻 日期 : 2024-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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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5日

盐城发布通知

公积金使用政策调整

盐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支持缴存人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盐城市实际,经盐城市第五届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决定对盐城市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进一步调整:

一、支持老旧小区改造,扩大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范围。

缴存人及其配偶均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双方父母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费用,所有提取人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加装电梯家庭实际支付费用。

二、满足多元化住房需求,扩大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房屋范围。

凡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含别墅)的,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根据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贡献度和还款能力,完善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办法。

为防范突击提高缴存基数套贷行为,将原借款人为正常缴存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贷款可贷额度计算公式,由“借款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之和×40%×12(月)×贷款年限(年)”调整为“借款人近12个月月均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之和×40%×12(月)×贷款年限(年)”。同时,若按上述方法计算后的贷款月还款额大于月均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之和的60%时,则按月均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之和的60%作为月还款额确定最高可贷额度

四、进一步明确商转公贷款办理条件。

借款申请人办理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商业贷款剩余本金不得大于其住房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商转公顺位抵押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原商贷须结清,并办理原抵押权注销手续,确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该笔商转公贷款的第一顺位抵押权人。

本通知由盐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自2024年5月1日起执行。


盐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4年3月26日


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政策调整背景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支持缴存人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盐城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盐城市第五届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决定对盐城市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作进一步调整。

政策调整的主要内容

(一)支持老旧小区改造,扩大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范围。

缴存人及其配偶均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双方父母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费用,所有提取人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加装电梯家庭实际支付费用。

(二)满足多元化住房需求,扩大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房屋范围。

凡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含别墅)的,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根据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贡献度和还款能力,完善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办法。

为防范突击提高缴存基数套贷行为,将原借款人为正常缴存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贷款可贷额度计算公式,由“借款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之和×40%×12(月)×贷款年限(年)”调整为“借款人近12个月月均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之和×40%×12(月)×贷款年限(年)”。同时,若按上述方法计算后的贷款月还款额大于月均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之和的60%时,则按月均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之和的60%作为月还款额确定最高可贷额度。

(四)进一步明确商转公贷款办理条件。

借款申请人办理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商业贷款剩余本金不得大于其住房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商转公顺位抵押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原商贷须结清,并办理原抵押权注销手续,确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该笔商转公贷款的第一顺位抵押权人。


调整后的政策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政策自2024年5月1日起执行。


政策调整的相关说明


(一)关于扩大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范围: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恢复和扩大消费措施的通知》(国办函〔2023〕70号)以及《商务部等13部门关于促进家居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商消费发〔2023〕146号)等文件精神,继续支持城镇老旧小区居民加装电梯,改善居住条件,将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的支持范围扩大到本人及配偶双方父母自住住房加装电梯。政策调整后,缴存人及配偶均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双方父母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费用,但所有提取人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加装电梯费用扣除政府补贴后的实际分摊金额。

(二)关于扩大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房屋范围:为满足缴存人对大户型住房的消费需求,促进和扩大消费,参考盐城市周边城市的规定,取消别墅限制,凡房屋规划用途为住宅的房屋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关于完善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办法:为防范以往存在的突击提高缴存基数增加贷款额度情况的发生,对贷款额度计算公式由:“借款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之和×40%×12(月)×贷款年限(年)”调整为“借款人近12个月月均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之和×40%×12(月)×贷款年限(年)”;近12个月月均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是指借款人贷款申请时往前推算12个月的平均缴存基数,缴存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缴存月数计算平均值。

为全面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通知》(建金〔2015〕150号)“月还款额与月收入比上限控制在50%-60%”的要求,明确还贷能力控制上限,防范贷款风险,根据贷款计算公式(且不超过贷款额度上限)得出的贷款可贷额度,按等额本息方式计算出的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应不大于借款人月均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之和的60%。

例1:

问:缴存职工小李,今年30岁,未婚,住房公积金已连续正常缴存2年了,缴存比例为12%,2022年7月至2023年6月期间,月缴存基数为3500元,2023年7月至目前,月缴存基数为5300元,准备5月份在盐城城东购买首套房,房价预计100万,请问小李可以申请多少住房公积金贷款?

答:如小李2024年5月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年限确定为20年,他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贷额度计算公式为:借款人近12个月月均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40%×12(月)×贷款年限(年);即2024年5月往前推算12个月(2023年5月至2024年4月期间)的月均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40%×12(月)×贷款年限(年)。其中,月均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3500元×2月+5300元×10月)/12月=5000元,通过上述公式计算得到可贷额度为48万元。同时,小李48万、20年期的公积金贷款,按等额本息还款方式的月还款额为2686.16元(含本金和利息),不超过月均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5000元的60%=3000元,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

例2:

问:缴存职工小吴,24周岁,妻子小张,22周岁,夫妻俩在同一单位上班,住房公积金已连续缴存3年了,缴存比例为8%,2022年7月至2023年6月期间,月缴存基数均为2800元,2023年7月至目前,月缴存基数均为3400元,准备5月份在盐城城南购买首套房,房价预计240万元,请问小吴夫妻可以申请多少住房公积金贷款?

答:如小吴夫妻2024年5月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年限确定为30年,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贷额度计算公式为:借款人近12个月月均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之和×40%×12(月)×贷款年限(年);即2024年5月往前推算12个月(2023年5月至2024年4月期间)的月均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40%×12(月)×贷款年限(年)。其中,月均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2800元×2月+3400元×10月)/12月=3300元,夫妻俩月均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为6600元,通过上述公式计算得到可贷额度为95万元。夫妻俩95万、30年期的公积金贷款,按等额本息还款方式的月还款额为4056.66元(含本金和利息),超过月均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6600元的60%=3960元,不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

对这种情况,最高可贷额度以月还款额3960元反推测算,确定为92.7万、30年,按等额本息还款方式还款,月还款额为3958.44元,既不超过夫妻俩月均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之和的60%,又最接近按照计算公式得到的可贷额度。

(四)关于进一步明确商转公贷款办理条件:盐城市自2022年5月起开展以带押转贷方式办理商转公贷款业务,允许转贷后剩余的商业贷款不予结清,最终形成商业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别为第一、第二顺位住房抵押权人的组合贷款。该政策的实施既减轻了购房者的还贷压力,又解决了购房者筹措过桥资金的困难。但在当前房价下行、住房贷款逾期骤增的大环境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为第二顺位抵押权人,在借款人发生逾期强制清偿时,存在一定的风险。同时,住建部住房公积金监管司《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的通知(2023年8月31日征求意见稿)》提出了“实行抵押担保方式的,确保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为第一顺位并优先受偿”的要求,所以明确商转公贷款办理条件为办理商转公贷款后,原商业贷款必须结清。

来源:江苏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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