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仓市商品房销售网上管理实施意见(试行)

来源 : 销售 日期 : 2005-10-10
       各镇人民政府,港区、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台、中心、行、公司,各市属企业,部省驻太单位:

       为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保障商品房买卖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经研究,现将《太仓市商品房销售网上管理实施意见(试行)》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月四日
 
太仓市商品房销售网上管理实施意见(试行)
 
       一、为了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力度,提高商品房交易信息的透明度,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加快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预警预报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二、本市市区范围内新建商品房的销售(包括预售和现售,下同),均应按照本意见的规定实行网上管理。

       三、商品房销售网上管理是指房产管理部门通过网络操作系统受理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和商品房现售前备案,公开商品房房源和销售信息,实现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

       四、市规划建设局是全市商品房销售网上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市规划建设局房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市商品房销售网上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销售,应当持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材料至市规划建设局房管部门办理网上管理用户认证手续。

       六、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必须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应当向市规划建设局房管部门提交相关材料并填报相关信息。

       (一)应提交的材料:

       1.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5.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说明商品房的位置、装修标准、竣工交付日期,并应当附预售商品房面积预测报告(含分层分户平面图)、普通住宅商品房价格认可材料、商品房预售总平面图;

       6.预售项目工程建设总投资25%以上及工程施工进度的证明;

       7.商品房预售款项监管证明;

       8.白蚁预防合同;

       9.落实前期物业管理的证明。

       (二)网上填报的信息:

       1.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

       2.预售商品房楼盘信息表,包括开发企业名称、项目名称、项目坐落、幢号(公安编号或施工编号)、室号、结构、用途、套型、面积、参考价、房地产权利限制情况、建成时间等;

       3.预售项目平面位置图。

       七、市规划建设局房管部门收到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后,应当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现场查勘。材料齐全的应当向开发企业出具补正通知。

       经审核,符合预售条件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向开发企业颁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符合预售条件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向开发企业发送《不予商品房预售许可决定书》。

       八、商品房项目竣工后,开发企业现售商品房,应当申请现售前备案。申请现售前备案应当向市规划建设局房管部门提交相关材料并填报相关信息。

       (一)应提交的材料:

       1.商品房竣工验收备案表;

       2.商品房屋面积测算报告。

       (二)网上填报的信息:

       1.商品房现售前备案申请表;

       2.现售商品房楼盘信息表,包括开发企业名称、项目名称、项目坐落、幢号(公安编号)、室号、结构、用途、套型、面积、参考价、房地产权利限制情况、建成时间等;

       3.现售项目平面位置图。

       九、市规划建设局房管部门受理商品房现售前备案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核。符合现售条件的,应当在5日内向开发企业发送《商品房现售前备案通知书》;不符合现售条件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5日内告知开发企业,并说明理由。

       十、开发企业在填报预售商品房楼盘信息表时,如有暂时不销售的商品住宅情况的,应当说明理由并标注具体部位、房号。但其数量不得超过该项目可预售商品住宅房屋总套数的10%。

       十一、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商品房现售前备案通知书后,市规划建设局房管部门应当通过太仓房地产信息网(www.tcfdc.net)公布下列信息:

       (一)商品房预售许可、商品房现售前备案获准情况;

       (二)商品房房源信息,包括开发企业名称、项目名称、项目坐落、幢号、室号、结构、用途、套型、面积、参考价、房地产权利限制情况、建成时间和小区规划总平面示意图等。

       十二、开发企业应当根据商品房价格管理规定,在填报商品房预售或现售楼盘信息表时一并填报销售价格。需要调整其销售价格的,可以通过网上操作系统进行变更。

       十三、公布在太仓房地产信息网(www.tcfdc.net)上的商品房可售房源,购房人要求购买的,开发企业不得拒绝。

       未经预售许可、现售前未备案的商品房,开发企业不得进行销售或以预订、预约、订房号、内部登记、俱乐部会员制等方式变相进行销售,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定(订)金、保证金、诚意金、预收款或要求定向存款等。

       十四、商品房买卖双方应当根据网上公布的买卖合同格式文本,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拟订合同条款。

       商品房买卖合同经买卖双方确认后,由购房者设置密码,开发企业通过网上操作系统,将合同文本传送至市规划建设局房管部门办理备案。

       十五、市规划建设局房管部门应当及时对要求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进行登记备案。并将已经登记备案的信息随同合同编号、防伪代码等,即时反馈给开发企业。

       商品房买卖合同一经网上登记备案,买卖双方不得擅自修改。

       十六、开发企业应当及时打印已经登记备案的买卖合同文本,买卖双方在书面合同上签名(盖章)。

       合同打印的份数:购房者无需贷款的一式四份(买卖双方各执一份、房产登记部门一份、工商部门一份);需要贷款的一式五份(增加贷款银行一份)。

       十七、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后,需要增减共有人或撤销买卖合同的,由买卖双方持变更(撤销)申请、原商品房买卖合同、身份资格证明等,到市规划建设局房管部门办理变更(撤销)手续。原商品房买卖合同应予作废。

       十八、本实施意见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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