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太仓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的通知

来源 : 维修资金 日期 : 2008-09-02
       各镇人民政府,太仓港经济开发区港区、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台、中心、行、公司,各市属企业,部省驻太单位,健雄学院:

       市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市规划建设局、财政局《关于调整太仓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的意见》,现予印发,请各单位按新标准执行。

       原市政府《关于转发<苏州市市区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太政发〔2003〕98号)同时废止。

       附:关于调整太仓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的意见

太仓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九月一日
                                         
       附:
 
       关于调整太仓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的意见
 
       根据国家建设部和财政部重新修订公布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第165号令)的有关规定,参照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苏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的意见的通知》,对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进行调整。调整意见如下: 

       一、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确定及交存比例

       本次调整对高层、小高层、多层、别墅和商业、非住宅用房等不同形态和用途的房屋不作区分,确定各类房屋建安造价的平均值1500元/平方米,作为计算交存首期维修资金的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不配备电梯的房屋和配备电梯的房屋分别按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和8%,交存首期维修资金。即:

       (一)购买不配备电梯房屋的购房人按75元/平方米(按房屋建筑面积计)交存;购买配备电梯房屋的购房人按120元/平方米(按房屋建筑面积计)交存。

       (二)对经济适用房、动迁安置房等不配备电梯的房屋,购房人按40元/平方米(按房屋建筑面积计)交存;配备电梯的房屋,购房人按90元/平方米(按房屋建筑面积计)交存。

       二、新标准的执行

       (一)新建商品房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由开发企业按办证面积预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20%;

       在发放商品房初始登记证明时,由开发企业按实际发放面积代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在商品房屋交付使用时,由开发企业向购房人代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开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

       (二)新标准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执行,今后建安造价如出现较大幅度的变化,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标准将适时调整。

       (三)本执行标准由市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

太仓市规划建设局
 
太仓市财政局                
 
二○○八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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