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息!这里物业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栏目 : 地方政策 来源 : 烟台日报 日期 : 2026-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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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闻概述

近日,山东烟台发布了《关于延续执行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等有关事宜的通知》明确部分住宅物业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太房热评

烟台此次新政也是为开发建设“好房子”提供了有力支持,并且针对普通住宅车位租赁费主体的明确,以及加装电梯运行费用由受益业主共担等规定,减少了潜在纠纷!对业主而言,新规带来了实实在在的好处,诸如空置房物业费减免等规定,也直接为业主减轻了经济负担。对物业服务行业而言,特约服务、增值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且禁止与前期物业合同捆绑,更有助于推动物业服务的质量提升!随着新政落地,我们也期望能够看到更好的反馈,未来苏州、太仓是否会参考跟进优化物业服务,我们也将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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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详情


近日,《关于延续执行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等有关事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正式发布。今年1月1日起,烟台市区(不含蓬莱区、长岛综试区)内经省、市住建部门认定的高品质住宅项目,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物业特约服务、增值服务也实施市场调节价,并对普通住宅车位租赁费、增设电梯运行维护费用的收取和承担方式进行了明确。

延续执行物业服务收费政策,一方面保持收费政策的连贯性,辅助提升物业服务行业整体服务标准化水平;另一方面,让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继续运用熟知的收费政策,及时化解价费纠纷。《通知》根据省住建厅等6部门印发的《关于支持“好房子”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文件精神,经省、市住建部门认定的高品质住宅项目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通知》提出,物业服务企业应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要求,提供机动车看管、家政服务等特约服务,以及物业服务企业超出前期物业服务等级标准提供的增值服务,其收费标准均实行市场调节价。特约及增值服务的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收费标准,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单独签订服务合同并协商确定。建设单位不得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特约及增值服务合同,并明确要求特约及增值服务合同不得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捆绑签订。该条规定将进一步规范普通住宅前期物业特约及增值服务费,收费标准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与物业企业单独签订服务合同进行约定。特约及增值服务合同不得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捆绑签订。建设单位不得代签相关合同。从根源上杜绝“强制消费”,保障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自主选择权。

在市民关心的住宅车位租赁费方面,《通知》规定,普通住宅车位租赁费应当由建设单位收取。建设单位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并收取车位租赁费的,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未签订书面委托合同的,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收取。建设单位不得以整体或部分转移车位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形式,规避政府指导价管理。该项规定明确了普通住宅车位租赁收费主体是建设单位;建设单位也可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委托物业企业代收。严禁建设单位通过转移车位权属等方式规避政府指导价管理,保障业主租赁权益。

近年来,全市多个小区加装电梯,电梯运行维护费用成为关注热点。《通知》提出,既有多层增设电梯的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按未配备电梯的收费标准执行的,增设电梯的运行维护费用由相关业主共同承担,协商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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