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发布《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其中明确支持烂尾楼业主“拿回”购房款,自7月24日起正式施行!
此次最高法的政策通过强化司法救济途径,为购房者提供了权益保障机制!该政策将倒逼开发商强化资金监管与项目管控能力。若烂尾风险增加,可能面临更严格的资金使用约束,从而约束开发商,减少盲目扩张。同时,政策对预售资金监管的间接强化,可能推动房地产市场向现房销售模式转型。对于购房者来说有助于提升对期房的信任度,但具体执行情况仍有待进一步关注!

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发布《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执行异议之诉,是指当事人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实体权利存有争议,请求执行法院解决争议而引起的诉讼。
其中明确,商品房消费者因房屋不能交付且无实际交付可能,导致房屋买卖合同已经解除,请求在变价款中支持其价款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释》自7月24日起施行。
更侧重保护买房人合法权益,对烂尾楼业主意义重大
近年来,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呈逐年上升态势,而且长期以来,执行异议之诉裁判规则相对匮乏,缺少专门规定,多参照执行程序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相当程度上存在救济制度界分不清、审执协调衔接不畅、关联纠纷合并处理困难、程序空转一案结多案生、法律适用尺度不一,以及滥用诉权诚信缺失、虚假诉讼时有发生等问题。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发布的《解释》共二十三条,对于商品房消费者权益保护,《解释》进行了细化、具体的规定,明确请求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合同解除后已付购房款处理等的条件,使商品房消费者权益保护在实践中更具可操作性。
同时,明确了被征收人排除强制执行的具体条件。因家庭居住生活需要且遵循市场经营秩序而购房的商品房消费者,可以对抗房地产开发环节中商业利益的执行;财产因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被征收的,被征收人的民事权益应予特别保护。
《解释》第十一条明确,人民法院对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新建商品房实施强制执行,案外人以其系商品房消费者为由,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排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以及一般金钱债权的强制执行,并能够证明其主张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其中一项条件是“所购商品房系用于满足家庭居住生活需要”。《解释》第十二条明确,执行法院冻结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案外人以其已向该账户交付购房款,且房屋买卖合同已经解除为由,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排除相应购房款的强制执行并申请向其发放,事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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