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仓房地产新政!实施!

栏目 : 房产 来源 : 苏州发布、苏州公积金 日期 : 2024-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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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日,苏州市房地产长效机制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出台《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即日起实施16条措施,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进一步满足居民刚性和多样化改善性住房需求。具体如下:

一、改善供给,提供多样化优质住宅

1.科学编制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完善“市场+保障”住房供应体系,全面推动建立“人、房、地、钱”联动新机制,促进房地产市场供需平衡、结构合理和平稳健康发展。

2.切实做好保交房工作。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加强在建已售未交付商品住房项目的分类监管和处置,推动项目建设交付,防范化解楼盘风险,切实保障购房人合法权益。

3.推动商品住房去库存。坚持“以需定购”,组织地方国有企业以合理价格收购部分存量商品住房用作保障性住房。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社会主体购买商品住房用于职工租住。

4.根据各楼盘外部配套需求,完善住宅小区15分钟生活圈内商业、医疗、教育、公共交通等配套设施,提升居民生活品质。

5.结合不同区域、不同人群,差异化细分市场,合理确定入市地块产品类型,结合市场需求,属地政府因地制宜,合理设定精装要求,赋予开发企业更多自主权,为消费者提供更为多元的服务。

6.加大房票推广力度,做好房票通兑工作,提高房票使用效率。建立全市统一的房票房源库,房票房源库可纳入非住宅商品房、车库、地下车位等房源。

7.全面推广建设改善型住宅,优化建筑设计品质。在住宅设计中主动创新设计理念、应用新技术新材料的设计单位,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优秀勘察设计评选获奖资格。合理优化住宅小区配套公共基础设施、底层架空、挑空空间,以及阳台等半开敞空间指标计算规则。实施智能建造、提高绿色建筑标准的新出让住宅地块可给予容积率奖励。引导企业提高在绿色建筑、建筑节能、可再生能源方面的技术应用,提升住宅品质。在城市郊区不具备公共交通条件但景观、区位等条件较好的区域,以及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历史城区等,停止执行容积率不得低于1.0的供地标准。

8.制定品质住宅物业服务指引,精准满足个性化需求。支持物业企业向养老、托幼、健康等领域延伸拓展服务,探索“物业服务+生活服务”模式。建立智慧物业管理服务平台,引导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定制化产品和个性化服务,提高物业服务效能。

二、优化服务,促进房地产行业健康发展

9.动态建立房地产项目“白名单”制度,推动符合“白名单”条件的项目“应进尽进”,商业银行对合规“白名单”项目“应贷尽贷”,满足在建项目合理融资需求。

10.支持车位与住宅同步销售。合理设置新出让住宅用地车位规划配比。

11.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根据工程建设项目实际情况,自主选择桩基础分段施工,取得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审定意见并经审图合格后,可申请基础(桩基)工程施工许可证。

三、降低成本,满足合理住房需求

12.全市范围内不再审核购房资格。实施换购住房个税退税优惠(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实施购房契税补贴(执行至2024年12月31日),对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给予50%契税补贴(最高不超过房屋契税计税依据的1%),对“卖旧买新”的实施分层次购房契税补贴。

13.在本市购买或拥有合法产权住房且实际居住的非苏州户籍人员,可以申请办理落户。

14.取消首套房和二套房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商业银行可根据客户风险状况,自主确定每笔贷款的具体利率水平。首套房最低首付比例由不低于20%调整为不低于15%,二套房最低首付比例由不低于30%调整为不低于25%。购房人在所购住房城区范围内无住房的,或在所购住房城区范围内仅有一套住房且正在挂牌出售的,办理新购住房的按揭贷款时可按首套住房认定。对我市二孩及以上家庭办理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时,在住房套数认定时核减1套住房。

15.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0.25个百分点,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分别调整为2.35%和2.85%。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第二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分别调整为不低于2.775%和3.325%。个人和家庭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分别提高至120万和150万;二孩及以上家庭额度上浮30%;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以上学历(在读)、毕业10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及留学回国人员额度上浮50%。

16.建设城市“房产超市”,搭建平台,鼓励房企开展住房团购活动,满足不同人群的购房需求。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

使用政策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各项决策部署,更好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通知如下:

一、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家庭首套或第二套自住住房,借款申请人及共同借款申请人中有两人(含)以上共同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的,贷款最高限额为150万元;仅借款申请人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的,贷款最高限额为120万元

二、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新建二星级及以上居住类绿色建筑的,贷款额度在可贷额度基础上上浮20%该项支持政策自施行之日起有效期2年,仅可享受一次。借款申请人同时符合我市多种可上浮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情形的,以其中最高可上浮比例为上限,上浮额度不重复累加计算。


本通知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未涉及内容,仍按原规定施行。执行期间,上级若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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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制定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各项决策部署,更好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结合我市实际,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印发了《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苏房金〔2024〕34号)(以下简称《通知》),对部分公积金使用政策进行调整,现就相关内容作如下解读。

02主要内容

1. 提高贷款最高限额。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家庭首套或第二套自住住房,借款申请人及共同借款申请人中有两人(含)以上共同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的,贷款最高限额为150万元;仅借款申请人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的,贷款最高限额为120万元

2. 加大绿色建筑贷款支持力度。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新建二星级及以上居住类绿色建筑的,贷款额度在可贷额度基础上上浮20%该项支持政策自施行之日起有效期2年,仅可享受一次。借款申请人同时符合我市多种可上浮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情形的,以其中最高可上浮比例为上限,上浮额度不重复累加计算。

03执行时间

《通知》自2024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

04注意事项

(一)关于绿色建筑

1. 本《通知》所述绿色建筑贷款额度上浮适用于购买新建住房,暂不适用于购买二手房及办理“商转公”贷款。

2. 缴存人购买符合本《通知》所述星级绿色建筑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如购房合同已载明绿色建筑等级信息,则无须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如购房合同未载明绿色建筑等级信息,应提供建筑设计施工图审查合格证的“绿色建筑设计专篇”和绿色建筑预评价报告

(二)关于新老政策衔接

住房公积金贷款受理日期在2024年6月1日之前的,按本《通知》实施前的政策执行;受理日期在2024年6月1日(含当日)之后的,按本《通知》执行。贷款受理日期为缴存人向公积金中心申请之日。

05 案例解析

案例一

单身职工张某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缴存基数为10000元,贷款期限30年。

在原政策规定下,张某可贷额度为10000×0.35×12×30= 126万元﹥原来的最高限额80万元,故张某公积金实际贷款额度为80万元。

政策调整后,张某可贷额度为10000×0.35×12×30=126万元﹥现在的最高限额120万元,故张某公积金实际贷款额度为120万元,贷款额度增加了40万元

(注意:实际业务中,最终可贷额度将结合申请人公积金缴存情况、家庭收入、购房总价款、首付比例等因素综合计算得出。)


案例二

职工李某和配偶钱某购买首套自住住房,其购买的房屋为新建二星级绿色建筑。夫妻二人的缴存基数分别为10000元和5000元。夫妻二人共同申请公积金贷款,贷款年限30年。

在原政策规定下,李某家庭可贷额度为(10000+5000)×0.35×12×30=189万元﹥原来的最高限额110万元,故李某家庭公积金实际贷款额度为110万元。

政策调整后,李某家庭可贷额度为(10000+5000)×0.35×12×30×(1+20%)=226.8万元﹥现在的最高限额上浮20%后的额度180万元,故张某公积金实际贷款额度为180万元,贷款额度增加了70万元

(注意:实际业务中,最终可贷额度将结合申请人公积金缴存情况、家庭收入、购房总价款、首付比例等因素综合计算得出。)

来源:苏州发布、苏州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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