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发声:调整住房限购、限价措施

栏目 : 其他 来源 : 好地讯江苏 日期 : 2023-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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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出台《关于进一步优化政策措施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涉及内容包含以下几点:

(1)优化土地供应方式

中心城区商品住宅用地实施“竞地价”拍卖,新出让土地所建商品住房由企业根据市场情况自主定价

原则上新出让住宅类用地不再设置配建要求,并调整新出让土地商业物业持有比例。

(2)调整住房限购措施

四川天府新区直管区、成都高新区南部园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继续实施住房限购,统一为一个限购区域。其他区域不再审核购房资格

在限购区域范围内,购买144平方米以上(不含144平方米)住房,不再审核购房资格;购买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住房,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居民家庭成员具有限购区域户籍,或户籍不在限购区域但在限购区域连续缴纳社保6个月以上;

2.新购房后,本地户籍两人及以上居民家庭在限购区域拥有自有产权住房总套数不超过3套,本地户籍单身居民家庭、非本地户籍居民家庭在限购区域拥有自有产权住房总套数不超过2套。在此基础上,二孩居民家庭总套数可增加1套,三孩及以上居民家庭总套数可增加2套。

(3)调整住房限价措施

成品住宅装修价格由企业根据市场情况自主确定(土地出让合同等有约定的除外),严格落实样板间、销售现场、装修清单等管理要求,鼓励优质优价。同时不再执行二手住房成交参考价格发布机制。

(4)调整住房税收政策:个人转让住房增值税征免年限统一调整为2年。


附:政策原文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适应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的新形势,更好满足居民合理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成都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政策措施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一、加大住房保障力度

(一)进一步发挥好现有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保障性租赁住房等兜底保障作用。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重点保障住房困难的工薪收入群体以及城市需要的人才群体。
二、优化土地供应方式

(二)中心城区商品住宅用地实施“竞地价”拍卖,新出让土地所建商品住房由企业根据市场情况自主定价。

(三)除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的宗地内需叠建以及宗地周边绿地、道路、养老托育等公服配套设施外,原则上新出让住宅类用地不再设置配建要求。

(四)调整新出让土地商业物业持有比例,在产业功能区(园区)内的,计容商业建筑面积持有比例不低于40%;在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产业功能区(园区)外的,计容商业建筑面积持有比例不低于25%;其他区(市)县的产业功能区(园区)外的,计容商业建筑面积持有比例,由属地政府按照相关规定制定并实施。宗地项目计容商业建筑面积持有比例部分,由区(市)县政府(管委会)自主确定自持或整体有条件转让。
三、调整住房限购措施

(五)四川天府新区直管区、成都高新区南部园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继续实施住房限购,统一为一个限购区域。其他区域不再审核购房资格。

(六)在限购区域范围内,购买144平方米以上(不含144平方米)住房,不再审核购房资格,更好满足居民改善型住房需求。

(七)在限购区域范围内,购买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住房,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居民家庭成员具有限购区域户籍,或户籍不在限购区域但在限购区域连续缴纳社保6个月以上;

2、新购房后,本地户籍两人及以上居民家庭在限购区域拥有自有产权住房总套数不超过3套,本地户籍单身居民家庭、非本地户籍居民家庭在限购区域拥有自有产权住房总套数不超过2套。在此基础上,二孩居民家庭总套数可增加1套,三孩及以上居民家庭总套数可增加2套。

四、调整住房限价措施

(八)成品住宅装修价格由企业根据市场情况自主确定(土地出让合同等有约定的除外),严格落实样板间、销售现场、装修清单等管理要求,鼓励优质优价。

(九)不再执行二手住房成交参考价格发布机制。

五、落实信贷支持政策

(十)落实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指导四川省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研究并决议通过,调整成都市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十一)优化家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生育多子女家庭商业贷款购买第三套住房认定为二套住房。
六、调整住房税收政策

(十二)个人转让住房增值税征免年限统一调整为2年。
七、强化市场秩序监管

(十三)加强预售资金监管。加大全过程监督监管力度,督促开发企业、商业银行、购房人将预售资金全部直接存入监管账户,确保监管额度内资金专款专用于工程建设,保障建设质量,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鼓励购房人参与监督,确保商品房竣工交付。

(十四)持续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强化部门联动,健全联合执法和惩戒机制,加大市场乱象整治力度,严厉查处捂盘惜售、囤积房源、恶意炒作、哄抬房价、发布虚假信息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保障购房人合法权益。

本通知自2023年9月26日起正式实施,凡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来源:好地讯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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