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新通知,竣工验收消防查验重要提示

栏目 : 其他 来源 : 太仓住建官微 日期 : 2023-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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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情况报告(试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现场查验记录表(试行)》的通知》(苏建函消防〔2023〕274号)文件,以促进规范竣工验收消防查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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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阶段,我单位将围绕提升建筑工程消防施工质量这一工作目标,落实《苏建函消防〔2023〕274号》文件的各项要求,明确以下三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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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更新《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内容

为落实《江苏省消防条例》关于“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应包括消防查验情况”的要求,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编制了《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情况报告(试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现场查验记录表(试行)》。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开展消防查验,填写《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现场查验记录表(试行)》,并据此编制《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情况报告(试行)》,消防查验情况报告是建设单位实施查验的结果汇总。自2023年7月15日起,建设单位在申请消防验收或备案时,提交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应包含《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情况报告(试行)》。同时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市建设工程消防审验处、市建设档案馆也将采用此版《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进行存档。

法规依据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51号令)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和义务:(六)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消防要求进行查验”。
《江苏省消防条例》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消防要求进行查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内容应当包括消防查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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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明确消防验收或备案时间节点

建设单位应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或备案。

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51号令)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特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其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当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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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压实参建单位的法律责任

建设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首要责任,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主体责任。各参建单位负责人在消防设计、施工以及查验过程中,应秉承实事求是的工作态度,落实设计要求,保障施工质量,确保消防设施稳定、可靠。

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九条“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51号令)第八条:“建设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首要责任。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主体责任。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的从业人员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承担相应的个人责任”。


温馨提示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报告(试行)》与《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现场查验记录表(试行)》可扫描下列二维码进行预览与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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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报告(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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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现场查验记录表(试行)》

来源:太仓住建官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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