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4日,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优化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通知》明确,
对购买该市首套住房的购房人家庭,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
对无住房贷款(含商业性住房贷款和公积金贷款,下同)记录或住房贷款记录已结清,且在该市拥有1套住房的购房人家庭,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
对有未结清住房贷款记录且在该市拥有1套住房的购房人家庭,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40%。
《通知》指出,家庭名下住房套数以该市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供的《广州市自然人不动产(土地、房屋类)信息查询结果》显示家庭(含所有家庭成员)已拥有住房套数核算。
《通知》印发后,如国家、省、市有关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进一步调整的,以最新政策为准。
相关问题解答
(一)家庭名下住房套数如何计算?
答:家庭名下住房套数仅计算广州市住房,外地住房不计算,住房贷款记录(无论是否已结清)不再影响住房套数认定。购买该市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不予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在计算家庭名下住房套数时,已卖出的住房是否计算?
答:在计算家庭名下住房套数时,仅计算家庭当前拥有的住房套数,已卖出且已不在家庭名下的住房不计入。
(三)住房贷款记录的认定范围是广州市还是全国?
答:全国。
(四)购买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是否有区别?
答:没有区别。购买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适用相同的最低首付款比例。
(五)正在办理过程中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是否可以按《通知》政策执行?
答:如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未办理过户抵押,则可以向原贷款办理网点提出按《通知》政策办理的诉求,根据贷款办理网点的指引进行资料修改或者撤销贷款后重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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