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共有产权房火了
上周,南京、无锡接连发声!
5折购房、5-8年可转让、不限户籍...
苏州接下来会跟进吗?
一起期待一下!
一、南京共有产权房新规,不限户籍,5-8年后可转让!
7月18日,南京市发布共有产权房新规,买房门槛大降!

新规总共三十一条,包括了总则、规划建设、供应管理、交易管理、监督管理、附则共六章。其中有不少亮点,划重点:
筹建方式
共有产权住房项目建设用地纳入全市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以划拨或者出让方式优先供应。
主要采取划拨用地集中新建、挂牌出让用地集中新建、协议出让用地集中新建、存量住房转用及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的其他方式进行筹集建设。
保障对象
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分类确定共有产权住房项目的供应对象。
(一)本市户籍家庭或个人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本市一定年限以上户籍;2.一定年限内在本市无自有住房;3.未在本市享受过产权型住房保障。
其中,30周岁以下个人还需符合本市一定年限的社保缴纳或者纳税条件。
(二)非本市户籍家庭或个人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本市一定年限的社保缴纳或者纳税条件;2.在本市无自有住房登记信息和交易记录;3.未在本市享受过产权型住房保障。
(三)各类人才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本市人才购房资格;2.一定年限内在本市无自有住房;3.未在本市享受过产权型住房保障。
(四)经市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对象。
户籍、人才及无住房年限等情况的认定均以申购时的节点为准。
面积标准
共有产权住房户型设计应功能布局合理,单套户型建筑面积应当有效满足居住需求,以90平方米以下中小户型面积为主。面向人才和多子女家庭供应的,面积标准可适当放宽。存量住房转用的,不受前述套型限制。
定价机制
划拨用地集中新建或存量住房转用的共有产权住房项目,销售价格按照略低于周边同品质、同类型普通商品住房实际成交价格标准核定,并报市人民政府同意。
出让用地集中新建的共有产权住房项目,销售价格要根据项目开发建设成本、适当利润、市场价格及家庭购房承受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并在宗地出让方案中予以明确。
产权管理
保障对象首次购买的产权份额比例为50%-80%。定向供应人才的项目中,人才持有的共有比例可适度降低,具体以市人民政府同意的供应方案为准。
交易限制
本市户籍家庭或个人及各类人才原则上在取得不动产权证满5年后,非本市户籍家庭或个人原则上在取得不动产权证满8年后,可按市场指导价一次性购买剩余产权份额或直接申请转让共有产权住房。各类人才和定向供应的群体,限制增购年限可放宽至3年。
其实南京早在2015年就已经出台过保障性住房共有产权管理办法,已经施行了8年,2022年,南京开展了观泓雅苑共有产权住房试点供应工作,将保障范围扩大至非户籍常住人口。
这次将供应对象、准入条件、上市交易等重点条款都进行了调整完善,大大利好刚需住房难题。
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原文如下↓↓↓




二、无锡共有产权房新规,可5折购买,10月1日起执行!
上周五,无锡市住建局发布共有产权房新规。

(一)明确概念定义
《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明确共有产权保障房由政府投资以及政府委托其他单位建设并纳入保障性安居工程计划的,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实行政府与保障家庭按份共有产权。上述概念定义基本明确了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保障属性,保障范围目前仅涉及户籍家庭。
(二)明确责任分工
《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明确共有产权保障房专项规划纳入全市住房发展规划,由市发展改革、自然资源规划、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四部门商议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提出年度共有产权保障房用地需求,市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负责安排年度共有产权保障房土地供应。
(三)明确价格管理
《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明确共有产权保障房销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并进行动态管理,在售房阶段向社会公布。购房家庭按单套销售价格的50%支付购房款,购房后取得50%产权份额比例。
(四)明确户型面积
《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明确共有产权保障房以中小户型为主,建筑设计应综合考虑住宅使用功能与空间组合,满足家庭基本居住生活要求。
(五)明确准入条件
按照户籍家庭准入原则,《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明确申购家庭需要满足:申请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家庭成员包括夫妻双方及未婚子女。单身家庭提出申请的,申请人年满35周岁;具有本市市区户籍满5年;人均月可支配收入以及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符合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公布的年度准入标准;家庭金融资产、车辆等情况,符合本市市区住房保障中等偏下收入家庭认定标准。已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未满5年或者已领取房屋征收补偿费用未满5年的,或者正在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或者廉租住房的,或者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不得进行申购。
(六)明确申购程序
《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至第十九条明确资格审核、发布公告、组织销售、签订合同的申购程序。选房环节,未在规定时间内选房并签订购房合同,或者因自身原因导致签订的购房合同被解除的,购房资格失效,自提出申请2年内不得申请购房。
(七)明确不动产登记
《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购房家庭办理共有产权保障房登记时,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不动产权证上注记“共有产权保障房”,并记载共有人和共有方式。
(八)明确回购管理
《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自签订购房合同之日起5年内,购房家庭因故需退出保障的,可向代持机构提出退回其份额的申请,代持机构将原价进行回购。第二十三条明确购房家庭回购剩余50%产权的,自签订购房合同之日起5年内,按原购买价格回购;超过5年的,按市场评估价回购。
(九)明确上市交易限制
《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自签订购房合同之日起满5年的,购房家庭方可上市转让。转让后,原购房家庭不得再次申请购买。
(十)明确违规处理制度
《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明确申请家庭不如实填报申请文书,故意隐瞒或者虚报身份相关状况,或者伪造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共有产权保障房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资格,并禁止其5年内再次申请本市各类保障性住房;已骗购房屋的,责令其腾退住房,并按照同类地段市场租金标准全面积收取住房占用期间的租金。拒不执行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明确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市实施机构、代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共有产权保障房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无锡市市区共有产权保障房管理办法
原文如下↓↓↓
